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章 支票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章 支票 第八十二条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法律 发布日期:2004-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