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02-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