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单位都应当支持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工作,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法律 发布日期:2002-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