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科普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科普事业的财产,必须用于科普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02-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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