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学校、企业的主管部门以及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开展科普活动,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普的评价标准和制度机制。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