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科普经费和组织、个人资助科普事业的财产,应当用于科普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