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八章 文书送达 第一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八章 文书送达 第一百零二条 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