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八章 文书送达 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八章 文书送达 第一百零三条 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