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八章 文书送达

第一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八章 文书送达 第一百零五条 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