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八章 文书送达
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八章 文书送达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