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五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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