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四十九条 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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