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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