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