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四十三条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