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