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章 税务检查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章 税务检查 第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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