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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