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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