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一百零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3-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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