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一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一百零二条 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3-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