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二章 法律 ·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二章 法律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一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3-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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