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二章 法律 ·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二章 法律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3-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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