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二章 法律 ·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二章 法律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