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二章 法律 ·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二章 法律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