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二章 法律 ·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二章 法律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3-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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