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二章 法律 ·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二章 法律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3-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