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 第二节 规章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二节 规章 第八十六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3-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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