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 第二节 规章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二节 规章 第八十五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3-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