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3-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