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九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医疗机构接到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