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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