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照本法的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并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的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助。
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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