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