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七条 师范院校应当为学生开设精神卫生课程;医学院校应当为非精神医学专业的学生开设精神卫生课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培训,应当有精神卫生的内容,并定期组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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