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五条 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能力。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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