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精神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康复的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工作人员进行在岗培训,更新精神卫生知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识别精神障碍的能力。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