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四条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精神医学的教学和研究,按照精神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培养精神医学专门人才,为精神卫生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