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行政法规 发布:2016-02-06 共 22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考古涉外工作管理,保护我国的古代文化遗产,促进我国与外国的考古学术交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陆地、内水和领海以及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中国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中方)同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以...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三条 任何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都应当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全国考古涉外工作。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考古调查是指以获取考古资料为目的,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其他地下、水...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中外合作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合作双方共同实施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并组成联合...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七条 外方申请与中方合作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国家文物局提出书面申请: (一)合作意向; (二)对...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请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利于促进中国文物保护和考古学研究,有利于促进国际文...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第九条 国家文物局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对外方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由国家文物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请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条 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获得国务院特别许可的,合作双方应当就批准的合作项目的具体事宜签订协议书。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文物或者自然标本需要送到中国境外进行分析化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报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化验...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外国留学人员(含本科生、研究生和进修生)以及外国研究学者在中国学习、研究考古学的批准期限在1年以上者,可以随同学习...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参观尚未公开接待参观者的文物点,在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地的管理单位或者...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国家文物局可以对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检查,对工作质量达不到《田野考古工作规程》或者其他有关技术规范的要...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由国家文物局给予警告、暂停作业、撤销项目、...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接收外国留学人员、研究学者参加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期限的,国家文物...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参观文物点或者擅自收集文物、自然标本、进行考古记录的,文...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考古团体与大陆合作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文物研究、科技保护涉外工作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文物局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