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
第五章 耕地生态保护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章 耕地生态保护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加强耕地生态保护修复和耕地周边林地、草地、湿地、沙地等系统治理,加强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加强传统梯田保护和有效利用,提升自然生态系统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维持有利于耕地保护的生态环境。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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