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 第五章 耕地生态保护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章 耕地生态保护 第五十条 国家建立耕地生态保护修复制度,鼓励采取农艺、生物、化学、工程等修复措施,恢复和提升耕地生态功能,维持生态系统整体稳定,促进农业绿色发展。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