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