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举办与职业教育有关的企业或者实习场所。
法律 发布日期:1996-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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