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1996-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