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 第二十九条 企业未按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法律 发布日期:1996-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