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可以专项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 法律 发布日期:1996-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