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法律 发布日期:1996-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