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三条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
法律 发布日期:1996-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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