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二条 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法律 发布日期:1996-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