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